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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南埔镇,老公在气头上意外砸裂老婆眼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03:3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尤燕姿 田米 文/图

  本报讯 “可不可以换眼球?”“可以换吗?”昨日下午,27岁的林某英躺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一院闽南分院的病床上,右眼包着纱布,嘴里不停地嚷着这两句话。

  17日中午11时许,林某英与丈夫陈某在泉港区南埔镇仑头村的家中发生口角,丈夫
拿起电盒闸刀柄,朝妻子扔了过去,不幸砸中了她的右眼,造成她右眼球裂伤。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仑头村。林某英的家在公路边,两层小屋,有些破旧,屋里一个人也没有。记者多方努力,仍打听不到陈某的去处。

  林某英的嫂子告诉记者,17日中午,林某英去买油,打算回家做午饭。随后,她和陈某不知何故吵了起来,陈不小心把林的眼睛弄出血了。

  陈某在一家矿场打石,矿场包工头陈先生告诉记者,当日中午,陈下班回到家里时,看到老婆还没把饭煮好,可能是因为很饿,就发了脾气,拿起闸刀柄,朝林某英扔过去,“他是不小心的”。据陈的一些邻居介绍,陈某和老婆经常吵架,“不过这次陈某真的是不小心的”。

  随后,记者在医院见到了林某英。她的右眼裹着纱布,躺在床上,一只手紧紧抓着婆婆的手。病房里,还有林某英的父亲、妹妹和妹夫,却不见陈某的身影。她妹妹说,姐夫把姐姐送到医院后,就带着女儿回家了。

  “我不怨恨他,他是不小心的。现在,我只想能换个眼球。”至于丈夫对自己的伤害,林某英只说了这句话。她说,当时自己只觉得一阵剧痛,接着血就从右眼角流了出来,“我老公骑着摩托车,把我送到了医院。”

  据林某英的主治医生吴医生诊断,林的右眼下睑皮肤多处裂伤,最大的有1.5厘米;巩膜内侧裂伤;前房积满血,右眼内容脱出;右眼黑朦。就目前的病情,视力完全恢复的可能性不大。

  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林文律师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一般情况下,除杀人或重伤外,一些伤情不大、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司法机关大多作自诉案件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一只眼睛失明已经构成7级伤残,构成重伤。受害者经司法鉴定达到重伤程度的,施暴者应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感谢林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13600786110报料,奖给现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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