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器官移植 不再“谁有钱谁就优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06:3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由卫生部组织起草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预计明年1月将正式颁布。昨日,参与该条例修改的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该条例主要内容目前已经确定,将重点从伦理学角度解决器官的来源和分配”。

  届时,器官移植能否在非亲属之间进行?人体器官库建在什么地方?器官如何分配?中国人能否比外国人优先获得可供移植的器官……多年来存在诸多争议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将有法可依。

  焦点一

  器官库建在哪?由谁来管?

  

  人体器官移植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器官库建在哪里由谁来管理?参与条例修改的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昨日告诉本报记者,一开始有专家提出把器官库建在各地的红十字会,由红十字会来管理器官库。“这个提法遭到多数人反对,经过讨论大家形成的共识是:开展器官移植的一般是三甲以上医院,涉及到对医院的管理和对器官移植工作的调控等,因此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更合适。”条例的修改稿也规定,器官库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一个,省会城市、单列市、地级市的器官库建立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4日召开的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提出,要探索建立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和分配的共享信息网络。“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和分配的共享信息网络,这一点是业界共识,也写入了条例中。”同样参与了条例修改的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主任翟晓梅昨日透露。

  焦点二

  非亲属间能否活体器官移植?

  器官来源包括死体来源和活体来源。为保障捐献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符合伦理要求,条例修改稿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活体器官捐献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摘取人体器官必须取得捐献者本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实施。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上述内容专家们均没有异议。但是,为防止非法倒卖人体器官,条例对器官接受者和捐献者的身份关系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活体器官接受者与活体器官捐献者之间限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对这一点,大家有不同的看法。”

  郑雪倩说,前段时间,在重庆有一个丈夫想为妻子捐献肾脏,但配型不成功,而另外一个非近亲属人则吻合。“如果按照条例规定,这样的器官移植是不允许的。因此不少专家建议,希望条例能在非亲属之间开个小口子,允许非亲属之间开展器官移植,但是要严格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焦点三

  器官根据什么原则分配?

  “由于器官移植的花费大,谁有钱做手术谁就可以优先获得器官的分配方式需要改革。”翟晓梅说,根据专家们的意见,目前条例规定了一个相对原则的分配原则。综合考虑需求者病情的轻重缓急、排队的先后、需求者的存活率等。“毕竟现在需求量大大超过器官的供应量。”

  郑雪倩补充表示,由于供不应求,器官分配到底该先给谁,还会考虑需求者的年龄、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因素。“器官的分配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条例只能做一个比较原则的规定,还需要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完善。”

  卫生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约有150万人因终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进行器官移植,但每年仅1万人左右能够得到移植治疗。人体器官来源不足长期以来严重影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发展。

  焦点四

  国人能否优先获得器官移植?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14日在广州举行的“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峰会”上表示,中国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优先满足本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人体器官移植需要。

  “国人优先权问题这一点能否写入条例中还存在争议。”郑雪倩表示,尽管本国公民优先权不违背国际法原则,但是如果在法律中写入这一点,容易导致国际社会对公平性的质疑和不满。“会认为中国政府对外不够友好。”因此,现在有关部门正在考虑是否会写入器官移植的国人优先权。

  据专家介绍,出于类似的考虑,中国政府严禁境外人士以旅游名义到中国进行器官移植的要求在条例中也没有写入。“毕竟法律和普通规定的效力有很大不同的。”

  焦点五

  中国将会就脑死亡标准立法

  “脑死亡作为一种死亡标准,存在很大争议,这次没有写入条例中。”郑雪倩说。翟晓梅也认为,很多医务工作者倾向于通过确立脑死亡标准来推进器官移植工作。“他们的想法是好的,但是从伦理学角度看,这两者应当分开做。”

  近年来,关于“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争论一直很多。黄洁夫副部长明确指出,“脑死亡”绝不仅仅是为了器官移植。“脑死亡”状态下其实已经没有太多抢救价值,反而会浪费大量医疗资源。所以推行“脑死亡”标准是医学、社会进步的标志。

  黄洁夫坦承,目前世界上已经有89个国家对脑死亡立法,但我国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必须将脑死亡和呼吸、心跳停止的死亡标准并行,让人们来选择适用的死亡标准。当然,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中国终会实现脑死亡立法。”

  本报记者廖卫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