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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行政执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09:22 云南日报

  新华社太原11月18日电(记者滕军伟)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杜绝卫生执法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太原市卫生局近日出台了《太原市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9种不规范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据介绍,这9种不规范行为分别是:超越法定权限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
作为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追究制度还对过错责任的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一年内发生两次类似过错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责令其离岗培训不少于半年;工作人员发生过错实行责任追究的,原则上当年不得提职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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