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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安全评价员须持证上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09:26 云南日报

  记者从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云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从下月起施行。

  据介绍,该《办法》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
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两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以及由省以上安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进行的其他专项临时安全评价。

  张芳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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