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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房“缺斤少两” 业主法庭获2万余元差价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10:06 武汉晚报

  汉网消息(记者秦杰 实习生张运辉 张兰情)新购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交纳了全额购房款的王先生,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昨悉,经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为自己耍的花招买单2万余元。

  据了解,去年6月,王先生在汉口购置了一套建面136.74平方米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后,王先生缴纳了全额购房款。经自己实地测量,王先生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
不符。

  经房产测绘部门测绘,该幢房屋地上一层至二层建筑面积为128.68平方米。如果算上地下室面积,则为157.18平方米。由于双方没有对地下室作出约定,开发公司以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提出反诉,请求补交购房款6.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地下室部分的空格处打了个“X”符号。而《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第5条中规定:“对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划X,以示删除”。

  按照交易习惯,法院认为最合理的解释就是,该地下室是随房屋无偿转移给买受人的。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返还王先生2万余元。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邹伟峰律师支招:

  商品房“缺斤少两”需专业测量,公摊面积很难掌握。有开发商利用这两点,模糊公摊面积,使商品房实际面积大大缩水,有的开发商甚至将会所、车库、地下室也算进公摊面积。按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遭遇新购房面积缩水的情况,缩水面积超出一定限制,可以提出双倍返还购房款的诉求,并将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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