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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没事偷着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0:52 现代快报

  【偷听事例】

  “偷听”善意地快乐着

  “老鼠” 28岁 广告策划

  偷听时间:3天

  “老板,给我来碗粥,爬一点。”这是“老鼠”第一次偷听到的。“那天我和老婆吃过晚饭,到小区附近散步。在路边的灯下一个小吃摊旁,一个男青年正在跟老板说。”“老鼠”在帖子里回忆道。

  “当时并没有什么反应,晚上回家后突然想起,仔细和老婆琢磨后,才领会到他可能是要粥白一点。于是上网和网友们分享方言带来的快乐。”“老鼠”说,“有时‘偷听’能带来不经意的快乐,而这些快乐是善意的,所以我觉得‘偷听’不一定是坏事。”

  一些“偷听”能带来思考

  阿虎 25岁 网络维护

  偷听时间:一星期

  “偷听”对于每天都要坐公交车上下班的阿虎来说,是很平常的事情。“每天公交车上大家都在各自交谈着,以前只是听过就算了,自从知道有‘偷听’一说,于是把这个当成了一种闲暇的消遣。”阿虎说。

  问起他听过最富有南京特色的片段,阿虎介绍道:“那天我坐100路车上班,两位女士的一番经典言论,我觉得应该算是代表。”

  原来,这是两位女士因抢座位发生了争执。“你这人怎么这么木骨啊?踩我两脚,也不说声对不起啊,不就抢位子嘛,有的坐就坐,没的坐就一边站着!”“你不抢位子,你往我身上挤什么挤,不知道什么脏东西揩到了我的身上,也不知道吃的什么东西不擦手,就往人身上擦。”“谁往你身上挤了。你肉又不比别人香,不高兴坐公交,去打车噻!”

  当晚这段争执便在网络上的偷听版块中出现,“还引起了网友们对市民素质的热烈讨论。”阿虎说。

  【律师观点】

  不损害他人权利

  “偷听”也无妨

  未经当事人同意,就把其谈话发布在网络上,这算不算是侵犯了隐私权呢?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的王立宁律师分析说,由于在“偷听”网站或论坛发布的帖子,都没有点出姓名,即没有定位到具体某人,那么就不会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失、社会评价的降低,当事人的权利就不可能受到损害。所以,发布一些不定位到具体当事人的“偷听帖”也不违法。王立宁律师说:“即使点出了当事人的姓名,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当事人也不可能追究。只有帖子里点名道姓,披露了相关谈话内容,并且使得当事人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这时才有可能追究发布者的侵权责任。”

  【相关链接】

  舶来品———“偷听”

  所谓的“偷听”,就是捕捉人们在站台、地铁、办公室、饭店等地方无意间听到的谈话并在网络中分享。

  这个创意最早来自美国,3年前一次无意间的偷听行为,使美国人弗里德曼突发奇想建立了一个“偷听纽约”网站。“如果我们有一对敏感的耳朵,就可能从这样偷听来的只言片语中,感觉到一些极富魅力的生活情趣和崭新的时代特征。”弗里德曼这样叙述自己创意。

  而“传媒江湖”版主之一“小刀断流”在天涯论坛发了一篇《偷听北京》的帖子,竟让他成为国内的“偷听始祖”。短短一个月,此帖点击率已突破4万。

  见习记者

  邵瑜 杨扬

  “小刀断雨”的一个帖子“偷听北京”,在网上催生出了一批“偷听”帖。从北京开始,“偷听”在长沙、西安、延安一路蔓延,南京终于也没有逃过。网上“偷听南京”的帖子不多,却可能包含各路声音,如你几分钟前刚向同事发的牢骚,或是小侄子童言无忌闹出的笑话。如今的“偷听”网,有很多双隐形的耳朵,都在捕捉着周围的声音,并把他它们以文字的方式呈现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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