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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插足让供暖卡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2:25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11月19日讯供热合同本应由供热公司和用暖人之间直接签订,但在许多单位宿舍,供热公司仍沿袭着和单位签合同的惯例,供热公司和用暖人之间有了“第三者”,并由此带来不少问题。

  燕山小区南区一单位宿舍楼供暖出现卡壳,供热公司表示,该楼原产权单位这几年一直没有签署供暖合同,是该楼供暖卡壳的原因之一。对此,该楼管理单位认为,供暖由福
利供暖走向了市场化,暖气费由先前的“暗补”变成了“明补”,以前暖气费收不齐单位还可以垫付,如今单位已没有这块费用,供暖合同应该由供热公司与用户签署。

  记者了解到,该供热公司这一做法并非个例,各供热公司也基本沿袭了这一做法。当用户遇到暖气不热时,由于供热公司与用户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用户还要再找单位。而单位则认为,暖气不热是供热公司的问题,单位只是义务代收费,如此一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对此,一供热公司负责人坦言,供暖政策已经滞后,如今没有一家单位愿意代签这个合同。由于没有新的供热政策出台,供热公司只能沿袭以往的惯例,除供暖散户外,只与原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小区物业签署供热合同,不与居民单独签署。

  一省直机关单位后勤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供热政策也应与时俱进,由于政策的滞后,单位每年都要为供暖公司代收费、协调供暖问题,不但消耗人力、物力,还要承担责任。他认为,签署合同就要承担义务,每年供暖时,单位都是出力不讨好。对此,也有市民表示,用热人是用户,却无权签署合同,不用热的原房屋产权单位成了合同主体,难免会产生一些问题。

  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陈旭峰律师认为,用户用热,供暖公司供热,二者是合同的主体。以前房屋产权属于单位,单位可作为集体使用人签署合同,房改后,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如果继续沿袭由单位签署供暖合同的惯例,不利于用热人合法权利的维护。


记者 戚淑军 刘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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