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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起点”被误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3:24 深圳商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上周公布,其热点话题是我国将于12月11日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但是,不少媒体报道这一信息时,均语焉不详地造成误解:今后想把钱存入外资银行,非有100万元以上不可。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100万元起点”的出处在哪儿?《条例》第三章“业务范围”中有明确表达,即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一些报
道和评论据此认为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有“100万元起点”。

  这个判断错在模糊了“外资银行”的概念。《条例》所指外资银行包括四种存在形式,分别是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代表处不能开展经营性业务。而《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是分开表述的,分别在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做了详细规定,实际上,只是针对外国银行分行部分单独列出了“100万元起点”的规定。

  对“外国银行分行”做特别限制,牵涉到另一个概念,即“法人导向政策”。所谓“法人导向政策”是指《条例》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开放全部的人民币业务,对于在中国的外国银行分行实行一定的限制。在国务院新闻办为《条例》颁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和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对此做过详细说明。

  宋大涵说,外国银行分行是母行的组成部分,一旦母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或者支付危机,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国家的存款人将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在任何地区、任何业务领域的风险都可能传递到分行,分行所在国监管当局难以对其实施风险隔离。而对于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监管当局可以进行风险隔离,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许多国家都对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本国公民本币业务实施不同程度的限制。

  这又涉及对外国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置“100万元起点”是否符合世贸协议的话题。根据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保证金融体系完整、稳定而采取审慎性措施。目前,美国、欧盟等都采取类似措施限制外国银行分行经营本币业务,因此,中国“门槛”符合世贸原则。

  设置“门槛”并不意味着限制市场开放,相反,中国鼓励外资银行根据自身经营战略,自愿选择商业存在形态,并对申请在中国注册法人银行采取鼓励态度。有关人士还表示,中国将为申请者开辟快速高效通道,完成变更登记及审批等程序。

  事实上,《条例》公布之后,汇丰、渣打等外资银行已明确表示将以最快速度转制注册为法人银行。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相关审批应该在3个月内完成,因此,从时间上看,外资银行相关业务最早可于明年4月之前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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