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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求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4:00 浙江日报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说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摆上重要的位置。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社会进步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
矛盾的持续过程。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谋求社会公平正义。如果没有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将被践踏,诚信友爱将无从谈起,安定有序将失去依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也会因此而扭曲。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综合实力大幅度跃升,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现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是正常的。同时,在发展的进程中,必须更加关注社会公平,特别是建立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发展成果共享度。近几年来,我省在促进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协调发展,推进教育公平、完善医疗体系、扩大就业等方面,出台了许多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从总体来看,当前我省社会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具体而复杂的过程,是一个需要全社会长期努力的系统工程。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致力于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素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要着力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法治建设,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要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使权利的享有建立在履行义务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完善社会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财政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对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的扶持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等,为困难群众编织一个可靠的社会安全网。

  要不断提高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关切,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科学合理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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