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当庭撤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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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4:4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成都中院创新执行制度 本报讯 (王鑫记者高云君)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处理一起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案件时,采用与书面审理完全不同的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和程序,结果申请人当庭就发现案外人异议成立,当即申请解除对查封财产的保全。
原来,成都一建筑公司与一房地产公司的建筑工程合同仲裁案中,成都中院依法对房地产公司名下的2445.13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之后,案外人刘某以该房产系其购买并已支付全部价款等为由提出异议,成都中院执裁庭遂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公开听证,申请人建筑公司根据案外人出示的相关证据并质证后,认为异议成立,当庭主动申请解除对查封财产的保全措施。 按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设计,此种裁决方式多以书面审理为主,听证很少进行,审查时限等规定也不明确。现实中,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也受到一定限制。这不但会影响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容易给人造成暗箱操作的假象,还可能会对法院审查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更可能使矛盾复杂化。 此案的解决方式不但给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极好的救济途径,使纠纷得到较为快捷、顺利的解决,当事人对此心悦诚服。目前,成都中院已有10起类似案子通过此种创新的处理方式,使当事人当庭自愿申请撤诉结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