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索要有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7:51 南京晨报 | |||||||||
一周数据: 过去的一周,晨报法援热线共接到咨询电话133个,不少读者打来电话询问关于精神赔偿的问题。 突然知前夫有私生子
朱女士和丈夫没能越过“十年之痒”这道坎,最近她和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之后,有个意外的消息让朱女士震惊不已。据朱女士介绍,离婚后丈夫很快就和另外一名女子结婚了,而且还带了一个孩子。一打听,这个孩子竟然是朱女士前夫的亲生儿子,已经十几岁了。盘算下来,这个孩子在朱女士结婚之前就出生了。“这个消息让我的精神备受打击。”朱女士说,她很想再把丈夫告上法院索要精神赔偿。 案例分析 朱女士的这种情况听起来有些特殊。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在离婚原因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况时,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朱女士目前的状况,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故不能要求赔偿。 作者:姚君祥/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