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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劳动争议纠纷范围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8:00 东方网-文汇报

  读者许女士来电说,她长期在一户人家做钟点工,今年9月那户主人请她再帮助照料家里一位产妇一个月,并商定另付工钱800元,但后来对方说她照料得不好,只愿给500元,她问此事能否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解决。

  许女士碰到的问题看似一般的劳动报酬争议,但因为这是一种与家庭或个人建立的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因而不属于劳动争议仲
裁的范围。最高法院公布并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六种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这些纠纷可分别按照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来处理。

  本报记者李颂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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