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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将母校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8:31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一名在校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时候才知道自己可能因一个处分而拿不到学位证书,而学校处分他所依据的条例居然在10年前就已废止。为此,该研究生将母校告上法庭。11月15日,该案在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没有当庭宣判。据悉,这是我省首例硕士学位诉讼案。

  考场用手机记答案被抓

  2004年6月19日,皖南医学院神经外科专业2003级研究生项春琳,参加了在皖南医学院举行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此前,在2003年11月份的英语六级考试中,项春琳考了75分。“因为六级考试80分以上才算优秀,80分以下证书上写的都是及格,我想考个优秀,将来找工作时有优势”,项春琳这样解释他第二次参加考试的原因。

  当日16:20左右,项春琳做完A卷,此时离A卷上交还有25分钟,他开始用手机记录自己考卷上阅读理解的答案。当记到第15个答案的时候,被省教育厅巡视员发现。手机被巡视员没收,人也被带出考场。当天,项春琳写下了检查。检查中说明了自己记录答案的原因,是为了考试后便于到网上对答案,并说明自己没有将答案发送给任何人。对自己违反考场规定的行为,项春琳也进行了自我检讨。

  学校作出留校查看处分

  6月21日,学院教务处向辖区凤凰山派出所报了案,理由是怀疑项春琳利用手机作弊发送试卷答案。派出所民警于当天下午在学院保卫处对项春琳进行了讯问。民警曾两次问到是否将答案发给别人,对此项春琳都予以了否认。17:30左右,在学院保卫处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和派出所三方,当着项春琳的面对手机进行开机检查,载明“手机短信栏有3组阿拉伯数字,每组有1至5个数字(无序),经项春琳说明该数字是其编写的A卷答案”。项春琳解释,他用1对应A,2对应B,记下了自己考卷上的答案。当天,项春琳再次写下一份检查,和上份一样,他恳求学院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但对于项春琳手机里存储的数字短信,是否发送给他人这个关键问题,民警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21日下午,皖南医学院党委召开紧急会议,专题讨论项春琳的问题。7月6日,学院对项春琳作出《关于给予项春琳同学留校查看处分的决定》,对项处以留校查看一年的处分,主要依据是《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当事人两年后才看到处分

  此后,项春琳就开始忙于本专业两年期的临床操作,他跟着导师在芜湖市弋矶山医院实习。时间很快到了今年6月,他们这届研究生就要毕业了。

  6月4日上午11点多,项春琳来到学院学位办公室,将自己申请硕士学位的材料交给办公室的老师。刚交了材料,他就被一位老师叫住。“你受过处分,可能拿不到学位”,老师说。听完后,项春琳询问处分的内容,老师简单讲了一下。他又质疑,学院学位委员会还没开(据了解,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都是7月初召开),怎么知道拿不到学位?老师模糊地表示,这可能已经是板上订钉的事了。

  7月初学位评定委员会开过后,项春琳核实了自己拿不到学位证的消息。此后,项春琳多次找学校讨说法,但得到的回答都是———受了处分就不能拿学位。为此,项春琳很郁闷,原本他想考博士,但根据规定,没有硕士学位不能申报博士学位。在此过程中,项春琳才正式看到学校两年前对他作出的处分决定。处罚依据10年前已废止看到当年的处分决定后,项春琳查阅了处分主要依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而他发现这个条例早于1996年就被废止。他通过查询发现,这之后有个《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也于去年9月1日被废止。他了解,在2004年7月6日学院对他作出处罚前,5月19日,教育部颁发了18号令,施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他认为学院对自己的处罚应以此办法为准。同时,学校不授予他学位的文件上载明依据《皖南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而他申请的是硕士学位。

  基于以上的问题,再加上他多次和学院沟通都不能解决问题,项春琳找到了芜湖市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戈运龙作为代理人。今年9月28日,项春琳将皖南医学院起诉到弋江区法院。

  原被告分歧很大

  15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由弋江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该院多名审委会成员旁听了案件。

  项春琳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学院作为处分的主体不适格,按照规定,处理的权限不在学院手中,而在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手中;学院不授予项春琳学位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处罚后没有及时将处分通知送达给项春琳本人,也没有给项春琳申辩的权利;学院处分没有合法依据,处分是学院根据早在1996年就废止的暂行办法作出,而决定不授予项学位的文件是该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这些依据都是站不住脚的。今年11月1日,学院出具了一个《通知》,称对硕士学位的授予,一直参照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进行。原告律师指出,该《通知》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以及诉讼过程中制作的证据,根据相关证据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皖南医学院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4组证据,说明了项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的情况及后来的处理情况。律师认为,学校作为考试组织者,有权力和义务对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处分后,学院告知了项春琳,但这一点被项春琳当庭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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