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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惊世之恋离红地毯有多远深入探讨监狱婚礼(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8:46 新文化报

  路标指向哪里

  又有两名服刑犯人提出结婚申请,监狱呼吁法律予以明确

  首例监狱婚礼给柴国生副监狱长带来的思考,并不止这些。在大志和燕子结婚后,长春监狱又有两名服刑犯人提出结婚申请。柴国生说,对于服刑犯人申请结婚的相关制度,
司法部还没有出台明文规定。所以,目前他们只能根据自身情况掌握三个原则,第一,服刑犯人要有申请理由;第二,双方父母到监狱;第三,要提交民政部门、公安、社区的相关证明。

  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狱方面还是有顾虑的,因为毕竟给监管安全提出新的课题,在监狱犯人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期间的监管责任,以及在服刑犯人的结婚问题上,监狱究竟应当具有什么权利和责任,这都需要法律或部门规章加以明确。

  如何沿路标走

  学者认为规范有必要出台,服刑犯人“有性”婚姻有待探讨

  对于监狱婚礼,记者采访了吉林大学刑法学学者、法学博士陈劲阳。

  记者:据了解,随着全国各省相继出现监狱婚礼后,一个亟需制度化的问题凸显出来,尤其是狱管部门如何掌握这类问题,尚不规范和清晰。您认为有关部门是否应当出台规范性文件?

  陈劲阳:首先,目前国家对于服刑人员结婚的法律现象确实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事实上,我国各省市已陆续出现服刑人员结婚的例子。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服刑人员结婚是一种适法行为,也是一种人性化的措施。结婚,尤其是服刑人员结婚,涉及到夫妻财产、继承等很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建立,同时也涉及到《宪法》、《民法》、监狱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这确实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条款予以确认和规范。

  记者:目前大多监狱婚礼仍属于精神婚姻,并非是有性婚姻。而结婚是一种人身权利,与之相关联的是,夫妻的性权利。您认为,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讲,从“精神”夫妻到“有性”夫妻还要走多远?

  陈劲阳:在很多地方的监狱,开辟夫妻间以及探视制度,这都是基于人性化角度的一种进步。但从“精神”夫妻到“有性”夫妻,现在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毕竟服刑人员处于特殊的场所,基于其特定的身份,他只能享受一定的权利,而不是所有的权利。在不久前,法律界曾探讨浙江省的一个法律现象,就是一个男死刑犯想留下后代的生育权问题,当时否定的意见就是,基于男女平等,如果认可了男性犯人的要求,那么女死刑犯同样要求生育后代怎么办?因为与其冲突的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怀孕女犯不能适用死刑。所以,服刑犯人“有性”婚姻的法律问题还有待探讨。

  记者感言

  爱情之外的关注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自古以来,关于爱情,几多吟哦。

  如今,王希文,这个一心扑向爱情火焰的女子,要用真诚来验证一段动人的爱情。她期望爱情能穿越高墙电网,能挽救她的“特殊男友”。她在爱着,真诚地爱着,并希望她的爱情最终走向红地毯。也许因为大志和燕子的经历形成了一个路标,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场爱情终将有圆满的结果。

  但除了希望之外,我们更应关注:如何应对将来可能继续出现的“大志”、“燕子”?监狱婚礼,不少地方已开先例,但离法律确认以及规范究竟还有多远?本报记者 东方 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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