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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如何打官司(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8:52 法制早报

  时来运转

  上诉恰逢其时

  因为没有律师,吉迪恩连州上诉法院的门在哪儿都不知道,出了法庭就进了大狱。但是,他是那种脾气像倔驴一样的 汉子,无论如何也要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在州监狱服刑期
间,吉迪恩利用狱中的图书馆,没日没夜地刻苦自学法律,对与美国 宪法修正案有关的法律和案例尤为用心。一番恶补之后,他终于对联邦与州法院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上诉程序略有所知。向州 最高法院申诉无效之后,吉迪恩利用法律规定的穷人免费申诉特权,在狱中用铅笔给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 诉书”(InFormaPauperis)。

  在申诉书中,吉迪恩现炒现卖,用上了刚学会没几天的法律术语,为自己的案子鸣冤叫屈。吉迪恩声称,他因贫困而 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依照宪法第14修正案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 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因此,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判决是不公正的。

  别看吉迪恩文化不高,他的申诉书却写得条理分明、重点突出。在申诉书中,吉迪恩没有向大法官罗哩罗嗦地解释自 己冤案的细节,而是紧紧抓住与州政府有关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不放,使申诉书一下子具有了一种高屋建瓴的气势,显得特 有份量,特上档次。要知道,联邦最高法院每年收到成千上万的上诉,真正立案审理的,只能是那些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重 大宪法案例,平均起来,当时最高法院每年开庭审理的案件只有140到170个左右。

  宪法学者们后来发现,申诉书水平的高低恐怕还是次要的,最关键的是,与生不逢时的贝茨不同,吉迪恩的上诉赶上 了好年景,堪称恰逢其时,歪打正着。收到吉迪恩的上诉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Warren,1953-1 969任职)如获至宝,喜出望外。在60年代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的背景下,大法官们已注意到1942年贝茨案判决的严重 弊端,意识到贫穷被告在美国司法审判程序中缺乏平等保护的严重问题。多年以来,最高法院一直在寻找适宜的机会,彻底修 正这个歧视穷人的判例。

  然而,根据“不告不理”这一防止司法部门过份揽权的制衡原则,最高法院无权主动出击,无权采取任何主动行为修 改现行的法律和判例。所以,沃伦法官只得叮嘱负责前期处理上诉案卷的法官助理们,如果发现与穷人律师权有关的上诉案件 ,火速呈报,不得延误。

  收到吉迪恩的申诉书后,最高法院很快决定立案审理,案子称为“吉迪恩诉温赖特”(倒霉的温赖特是佛罗里达州监 狱的监狱长)。为了确保能够打赢这个意义重大的案子,沃伦大法官推荐福塔斯(AbeFortas)出任吉迪恩的免费律 师。此公曾任罗斯福总统内阁内政部副部长,是一位能言善辩的著名大律师。在吉迪恩案后不久,他被当时的约翰逊总统任命 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65-1969任职)。福塔斯虽然出生于中下阶层家庭,但却喜欢奢华,注重场面,派头十足 ,引人注目。开庭之日,他驾驶一辆比较罕见的豪华型劳斯莱斯(RollsRoyce)轿车到场,引起了新闻媒体的“特 别关照”。

  在1963年1月的法庭辩论中,福塔斯律师口若悬河,慷慨陈词。他认为,在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律师是公正 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法律极度复杂,连律师打官司都需要请律师或律师团出庭辩护,可见律师的重要性。相形之下,1 942年贝茨案订下的规则对穷人极不公平,请不起律师的穷人与那些可以一掷千金买到最佳法律服务的富翁相比,反差实在 太大。这样,宪法规定的律师权条款,实际上沦为只有富人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权,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关于对公 民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他进一步强调,宪法第6项修正案规定的律师权条款,应当属于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 一部份,州公民的律师权应纳入联邦政府的保护范围,而不应由各州政府自行决定。福塔斯特别指出:“历史已经明确证明, 贝茨诉布拉迪案裁决是错误的”。道格拉斯大法官(WilliamO.Douglas,1939-1975任职)后来回 忆说,在他36年的大法官生涯中,福塔斯在吉迪恩案中的滔滔雄辩是他听到的最佳法庭辩护。

  代表佛罗里达州出庭应诉的律师不同意福塔斯的观点,他振振有词地指出,与联邦法院不同,州法院要受理包括交通 违规案在内的各种大小案件。如果联邦最高法院硬性规定各州法院应向穷人免费提供律师,不仅意味着联邦政府违背分权和制 衡原则,干涉传统上属于各州政府的权力,而且将会给各州纳税人造成巨大负担。另外,如果硬性规定各州应向贫穷被告提供 律师,那照此推论下去,贫穷被告今后还会要求免费提供精神心理医生或其它专家咨询。“最高法院如此行事,实际上是要求 各州采用社会主义制度或一种罪犯福利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早在1942年贝兹案时,全美已有35个州规定,即使是一般的刑事重罪,法院也应向请不起律师 的穷人提供律师服务。但南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州却一直没有这样作,佛罗里达州就是其中之一。在吉迪恩一案审理过程中 ,一共有22个州敦促最高法院推翻贝兹案,只有包括佛罗里达在内的3个南方州明确表示坚决反对。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全体一致裁决,穷人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 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布莱克大法官(HugoBlack,1937─1971任职)在判决书中 指出:“理智和思维要求我们认识到,在我们抗辩式的刑事审判体系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 会受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对我们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布莱克法官的结论是:“在刑事法院 ,律师是必需品,而非

奢侈品”(necessities,notluxuries)。

  这样,在福塔斯律师的帮助下,吉迪恩终于在最高法院为穷人打赢了一场争取律师权的战役。可是,吉迪恩的麻烦并 未了结,为了证明自己清白无辜,他还需要在州法院再打一场官司。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下达后,佛罗里达州监狱里欢声雷动, 州地方法院不得不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按照新订的规矩,法院为吉迪恩免费提供了一位名叫弗莱德·特纳(W.FredTu rner)的辩护律师。

  在复审过程中,特纳律师向陪审团证明,首先,控方的主要证人库克在初审时向陪审团隐瞒了他本人的犯罪前科,这 号撒谎成性的证人的证词根本靠不住;其次,特纳律师告诉陪审团,由于广告牌的遮挡和距离较远等原因,库克透过窗户不可 能清楚地辨认

台球厅里的人。在特纳律师有技巧地交叉盘问下,库克被迫当庭承认,他当时的确无法清楚地辨认台球厅内的案 犯;再次,特纳律师找到了库克在证词中提到的那位
出租车
司机。这位司机出庭作证说,吉迪恩在案发清晨乘车时,手上没有 拿着一瓶葡萄酒,兜里也没鼓鼓囊囊地装满大量硬币。最后,特纳律师告诉陪审团,吉迪恩以前曾在这家台球厅干过半职工作 ,他至今仍持有大门的钥匙,所以不可能采用打破窗户的手段作案。庭辩结束后,陪审团经研究后宣布,对吉迪恩的所有指控 均不成立,吉迪恩被当场释放。

  警方后来发现,这起盗窃案的真正案犯竟然是库克,他故意陷害吉迪恩以求逃脱惩罚。在这起冤案中,警方急于破案 ,邀功请赏,所以偏听偏信,误抓了吉迪恩。以伸张正义面目出现的州检察官,单纯追求检方“胜诉率”,在证据并不充足的 情况下,利用穷汉吉迪恩没有律师的不利处境,在挑选陪审员和培训出庭证人等方面占尽先机。吉迪恩虽然清白无辜,但却陷 入了有苦难言,有口难辩的困境。

  毫无疑问,如果没有对穷人的司法援助,贫困阶层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利益将无法得到良好保障。实际上 ,即使吉迪恩真的涉嫌犯罪,他仍然有权利受到公平的审判和公正的待遇。如果一个社会长期忽视保护贫困阶层犯罪嫌犯的合 法权利,片面强调以恶制恶、以黑对黑、从重从快,则法庭和监狱有可能沦为贫困阶层诅咒社会黑暗不公,滋长反社会和暴力 破坏行为的温床和教室。

  和平渐进

  维护穷人权利

  吉迪恩案结束后,佛罗里达州和全美其它各州监狱中,共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没钱请律师辩护,后来都获 得了重新开庭复审的机会。复审后,多数人的最终判决是无罪释放。吉迪恩一时成为深受小民百姓仰慕的英雄好汉。

  吉迪恩这个无权无势、文化不高、一贫如洗的穷汉,大胆上诉最高法院,挑战刑事审判程序的故事,在全美各地引起 了很大震撼。颇有商业眼光的出版商迅速推出由《时代》周刊常驻最高法院记者刘易斯(AnthonyLewis)撰写、 详尽报道整个案情的纪实性著作《吉迪恩的号角》(Gideon'sTrumpet),出版后大获成功。好莱 坞也不甘落后,凑热闹拍摄了一部根据此书改编的同名故事片,由著名影星亨利·方达(HenryFonda)出演吉迪恩 一角,使吉迪恩其人其事名声大噪。

  1972年吉迪恩病逝后,美国民权组织出资捐赠了一块大理石墓碑,为这位在美国宪政史上留下独特痕迹的小人物 树碑立传。碑文摘自吉迪恩在“赤贫人申诉书”中用铅笔写下的一句话:“我相信,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Ib elievethateacherafindsaimprovementinlaw)。这句话虽然看上去平淡无奇,而 且有明显的语法错误,但却体现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原则:法律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改善,才能在不同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 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维持一种微妙的平衡,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阿杰辛格诉汉姆林(Argersinger v.Hamlin,1972)案裁 定,州法院应免费为被控仅犯刑事轻罪(最高惩罚为一年以下监禁)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但普通民事案件和轻微的交通 违规案件不算在内。可是,如果一项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雇不起律师,一般会有一些民权团体或利益集团主动找上 门来,免费帮助当事人打官司。比如,美国公众自由联盟(ACLU)经常免费提供大牌律师,帮助小民百姓起诉那些因公民 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民事案件;著名的全美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则以免费代理少数族裔当事人把具有重大意义的 民权诉讼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而著称。

  这样,自1972年以后,甭管事大事小,全美各地的穷人一旦因刑事罪被告上法庭,各级法院必须免费为穷人提供 公共辩护律师。为此,全美大多数大城市和一部分州都设立了由政府出资、专门为贫穷被告服务的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没有 这类机构的地区,则由法官请私人律师代劳,案后由法院支付律师费用。

  但是,天下没有真正免费的馅儿饼,也没有真正完美无缺的法律和法规。在美国社会中,由于贫困阶层犯罪率较高( 贫困阶层约占全美人口总数15%左右,但却占罪犯总数60%左右),致使司法成本急剧增加。实际上,这笔维护司法公正 、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费用,最终被转嫁到中产阶级纳税人身上。

  美国联邦和州各级法院日常运作的经费,主要来自纳税人交纳的税金。然而,由于中产阶级纳税人不堪重负,叫苦连 天,所以,联邦和州各级法院付给公共辩护律师的酬金,通常大大低于那些非公共辩护律师办案的收费。比如,为O.J.辛 普森被控杀人案作辩护的律师和刑事鉴定专家,每小时收费高达500美元;再如,1994年在美国阿拉巴马州,私人执业 律师的最低收费为每小时125美元。可是,根据阿拉巴马州法院1994年的规定,公共辩护律师在庭外研究案情时,每小 时的酬金仅为20美元;出庭辩护时的酬金仅为每小时40美元。另外,一位公共辩护律师承办一个案子所得报酬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1000美元。

  这样一来,由于公共辩护律师这一行报酬过低,所以除了一些替天行道、仗义疏财的大牌律师时常不计金钱,为穷人 出庭打抱不平之外,出任这种免费公共辩护工作的律师,大多数都是一些初出茅庐的新手或是一些七老八十快退休的主儿。他 们处理一些比较简单的案子还马马虎虎,一旦碰上错综复杂的大案,则难免犯傻露怯,使这种法律服务的质量大打折扣。如今 在美国,保障穷人律师权的问题,实际上已逐渐演变为如何保证贫穷被告人获得称职的公共辩护律师的全新难题。

  一个设计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应当能够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保持一种合理和动态的平衡。可是 ,由于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无情法则,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公共辩护律师平均水平较低的现象恐怕很难避免。要是美国的穷 人一上法庭,人人都能免费享受一回O.J.辛普森案中“梦幻律师队”那种高水准的“司法援助”,那才真叫天上掉馅儿饼 呢。 本报特约撰稿人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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