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长:社保基金管理要把安全放第一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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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9:00 法制早报 | |||||||||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16日谈及上海社保基金案时说,这个案子对加强社保基金管理有现实意义。他认 为主要有两条:一是资金安全要放在第一位,二是实现增值投资方面必须谨慎。 田成平当天下午应邀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国科学与人文论坛”第50场主题报告会上做报告。他在报告结束 后回答听众相关提问时作上述表示。
这位政府高官称,大家都知道上海社保基金出了一个很大的案件,他们动用企业年金和上海市的一部分镇保基金,就 是小城镇保险基金。这中间当然还有一些腐败问题,但从基金管理的意义上来讲,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我们基金积累的 资金越来越多,对于基金的管理主要是两条,第一条是确保安全;第二条是实现增值。 “因为这是老百姓的钱,你首先是要保证基金的安全”。至于为了实现资金增值,应该多给它开辟一些投资渠道,这 个问题要逐步地摸索,要持非常谨慎、慎重的态度。 田成平透露,上海社保基金案案发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配合国家审计署对全国各省社保基金,在今年9月份已经 进行全面审计。总的来看,社保基金管理还比较好,但在审计当中也发现了某些问题,现在正在按照审计出的问题逐步进行整 改。 这里关键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基金投资运营部分,一定要在制度上做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因为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不 是很完善,很多基金投资也不太规矩、不太规范,要想谋求比较高的投资增值,就要冒很大风险。因此,田成平认为在社保基 金管理上,一定要把确保安全放在第一位,它的增值问题,则要在实践当中持谨慎的态度,逐步摸索。(据中新网) 上半年一批社保基金违法违纪案件被查处 上半年,先后查处了河南省濮阳市劳动保障局以减免企业应缴870多万元养老保险费为代价,换取6辆轿车使用权 案;黑龙江省阿城市社保局将918万元借给企业用作流动资金和担保利息案;浙江省温州市劳动保障局计财处用社保基金6 00万元购买国信优先股案;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政府挤占挪用社保基金1245万元案、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北州子镇党 委政府弄虚作假,套取社会保险基金69万元案等一批违规案件。上海社保基金案正在查处过程中。(据人民网) 公积金应允许用于治病养老 全面实行12年之后,到2006年5月,全国公积金缴存总额超过1万亿元,缴存余额近7000多亿元,公积金 贷款总额达到5000亿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今天的《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的文章指出: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体居住这一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公积金是一种国家支持的社会互助基金,意图是通过 金融互助方式,提高缴存公积金者的购房支付能力。然而,公积金应当允许用于治病养老。 在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首先,该制度使中低收入群体受益效果不明显,公积金贷款 主要受益者为高收入群体。世界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分析,都有类似的结论。由于公积金主要用于购买住房的信贷,不 能用于租赁支付,导致买不起房子的低收入群体,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无力购房 的低收入者,非但不能从公积金制度中受益,反而被强制性地缴存公积金供高收入者购房信贷使用,实际上还要承受利息损失 ,这显然不合理。这样的制度安排,对于已有自有住房者、无意愿购买住房者,也是不公平的,迫使他们不得不违背自己真实 的消费意愿而去购房。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成为了制度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管理者又缺乏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导致住房 公积金管理不规范、缺乏监督机制、加大资金风险。全国各地较为普遍地存在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变相进入高风险领域等问 题。近年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大案要案频发,就反映了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先天缺陷。 其三,住房公积金使用、运营效率不高。近年平均只有45%的住房公积金被用来发放住房贷款,全国住房公积金使 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有近2000亿元的公积金沉淀、处于“休眠”状态。这表明:目前公积金制度既难以 发挥其支持低收入者购房的目的,也使得缴存公积金的低收入者相当比例的收入被“冻结”,而不能用于其他投资或消费,损 害了他们的利益和效用。 其四,部分高收入企业,利用公积金政策,提高其职工的实际收入,且避交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垄断行业可能利用这 一制度变相提高产品服务的成本和价格。 文章说,既然公积金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公积金尚未得到有效使用,公积金没有使更多的低收入群体受益,那么就应 当把公积金制度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公积金的使用不仅限于住房保障,而要把范围扩大到购房、治病、养老和子女 教育等方面。可以说,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相互联动是低收入群体的迫切需要。 很浅显的例子,当某人因疾病得不到救治而生命垂危之时,大笔的公积金,对他来说还有什么意义?此时公积金管理 机构应当允许他们提前支取用于医疗支出,这样才是人性化的制度安排,才是符合民众切实利益的。事实上,庞大的公积金沉 淀数额表明:公积金完全有余力用于低收入群体其他方面的保障,并不会影响其正常的住房贷款需要。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可用于四项内容:购买政府组屋、医疗治病、为子女交学费、养老基金。这是多种保障集 于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度上就已经确定了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间的共通性,值得我们借鉴。 因此,笔者建议,住房公积金应拓展使用途径,链接并扩大其社会保障功能。最有效的方法是,把公民的公积金账户 资金全部转入其社会保障资金统一账户,使资金拥有者可自主用于子女教育、医疗、养老、再就业等方面,逐步淡化其住房保 障职能。在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和运营监管的同时,也可以使这一部分资金得到同等力度的监管。(据中新网) 央行:存取现超20万将被监控 继《反洗钱法》之后,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了两部反洗钱领域的重要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简称“《规 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这两部细则中,必须参与反洗钱的各类 金融机构进一步得到明确。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将被视为 大额交易,需要由金融机构向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报告。 根据规章内容,《规定》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 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 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此外,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也首次被明确要求遵循《规定》和《办法》。 而上月底通过的《反洗钱法》中规定: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规定》重申,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监 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办法》,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 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将被视为大额交易,需要由金融机构向反洗钱检测 分析中心报告。 此外,《办法》还对资金冻结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 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业内人士指出,《规定》和《办法》的出台,使得反洗钱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并且将对《反洗钱法》的实施 形成有效配合,有助于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规定》和《办法》将分别于2007年1月1日和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反洗 钱规定》也将同时废止。(据上海证券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