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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政府禁令应作出解释且经民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9:09 法制早报

  人大代表:“禁令”应当作出解释且经民议

  目前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政府应当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照、上路作出合理解释,理由如下:

  必要性:一项科学的决策必须体现“以民为本”。百姓出于出行的方便,目前解禁的
呼声比较高。其实,到底是“禁 ”还是“疏”,政府应当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证,严密论证后再作出科学的决定。与此同时,交管部门有义务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能向生产厂商提出建设性意见,促使其达到上路行驶的要求,为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紧迫性:有人认为“禁行”是最省事、最见效、最能体现政府权威的办法。然而广东现有电动自行车数十万辆,一旦禁止上路,必然损害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所以“禁”并不是办法,如何对道路交通加强疏导、完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能才是当务之急。

  可行性:中科院一些著名的科学家曾多次预言:未来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将由快速轨道

公共交通、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三个层次复合构成。随着城市“限摩”、“禁摩”政策的实施,无污染、无噪声的电动自行车必将作为公共交通的补充,在未来的立体交通构成中扮演重要角色。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禁电动自行车的程序是: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正式报省政府批准。尽管从报道中,我们看到在6月份举行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但是应该说离真正的“公开征求意见”有距离。至少,与此最直接相关的现有电动自行车车主、禁摩后准备以此作为首选替代的潜在车主以及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的商家,他们的声音没有充分和足够地表达,否则,不会有如此多高调反弹的意见。

  专家:政令违背国家法律

  有评论认为,“禁电单”需要“理由”和“承诺”,但无论如何,电单车在北京及全中国大多数城市可以“合法”的当然行驶,到了广州就“非法”,甚至驾驶“不超标”、国家标准允许的电动车“也将予以扣留”,可以被“拘留”。在法律的禁与放之间,一个中国之内,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曾经经典描述过“南辕北辙”、“南腔北调”。

  广东媒体报道广州市执政者决策“禁行”电动自行车时,统一特别强调了“广东省政府正式批复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含从化、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决定。

  广东学者巩胜利认为,从中国立法程序上来看,这是一个标准的行政命令。广州市执政者上报广东省政府的用意非常明确,就是要取得上一级政府对这一执政决定的支持。

  此举的依据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4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该公开征求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但对广东省政府批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包括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的决定,依然与法律、生产销售、社会生活等产生了的严重碰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这就是说,广东省政府批复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规定,显然与国家交通安全法相违背;同样,若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而下发“禁电单”,那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明显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背。

  在国家法律、地方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批复之间,地方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批复显然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而广东省、广州市两级政府“下禁令”一刀切的做法又怎么能够做到政令顺通呢?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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