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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将加付1倍以下赔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1:2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克扣工资将需加付1倍以下的赔偿金,拖欠工资企业信用将被记入“黑色档案”。我省出台《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从明年开始,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劳动者高额赔偿金,情节严重的还将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以往在大量的工资问题劳动争议案件中,多数都是由于企业不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造成的,少数企业甚至一年都不发员工工资,员工为救急,往
往采取打借条领取部分薪水的办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的地点、场所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可以按计件或任务的完成情况约定。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用人单位如果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于超过规定期限还没有支付工资的企业,劳动部门将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规定》还首次提出重点监察的概念,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都将被劳动保障部门重点监察。对于列入重点监察单位的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不仅要在媒体上曝光,还将向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通报。

  (屈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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