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善待婆婆 儿媳失信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2:47 新闻晚报 | |||||||||
□晚报记者焦晓虹 通讯员梁志明报道 制图邬思蓓 丈夫不幸病故,媳妇和年逾八旬的婆婆顾老太签订了“赡养协议书”:媳妇承担为婆婆养老送终的责任,婆婆名下的房屋及屋内的财产归媳妇。可事后,婆婆认为媳妇没有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顾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婆媳矛盾恶化
原告顾老太太与被告方女士是婆媳关系。顾老太原系长宁区北新泾地区某一小区的居民,共生育有六个女儿、一个儿子。儿子结婚后一直和顾老太夫妇共同生活。1975年顾老太的丈夫去世,1995年其独子又因病撒手人寰,顾老太强忍悲痛坚强地生活着。可在此情形下,原本就微妙的婆媳关系,因中间少了一个男人,便变得有点不太融洽,双方为一些生活琐事,时常发生口角。特别是近年来,顾老太年老体迈,对家务的操持和对媳妇、孙女的照顾日渐减少,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为了将他们所居住的底楼房子出租,媳妇方女士硬要顾老太搬到二楼去住,使其生活十分不便。顾老太的女儿们看后也于心不忍,责备方女士没有善待老母,但谁都不愿接其回家居住;而方女士则吵着要顾老太去女儿家养老,双方为此发生过多次争吵。 在居委会调解员的数次调解后,2003年1月,婆媳间签订“赡养协议书”,协议约定:媳妇方女士送婆婆顾老太入住敬老院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照顾;赡养费、护理费由顾老太的退休金支出,不足部分及数额较大的医药费、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媳妇方女士承担;顾老太名下的房屋及屋内的财产均归方女士享有。如方女士不履行义务,则不享有上述权利。 儿媳漠不关心 协议签订后,顾老太如期入住了敬老院。入住敬老院后不久,顾老太逐渐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可她感到,方女士对她的态度并未有所改观,还是漠不关心,只是每月向敬老院交付费用时去一次,物质、精神上的照料、抚慰全靠自己的女儿。顾老太觉得媳妇对自己实在不好,向媳妇提出解除“赡养协议书”。方女士不甘看着快要到手的房产落空,坚决不同意解除协议。无奈之下,顾老太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方女士作为儿媳自愿赡养原告,并与顾老太签订“赡养协议书”,于法不悖。但现被告未能很好地履行协议,双方为赡养问题产生了矛盾,且原告顾老太的女儿们有义务赡养原告,在此情况下被告再坚持要求履行“赡养协议书”有欠妥当。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