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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河道捡球 男孩溺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2:47 新闻晚报
□胡晓玲 通讯员胡海容

  晚报讯 10岁的小勇不慎将球踢入河道,捡球时不幸溺亡,小勇父母将河道的管理者和事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者共同赔偿近45万元。近日,杨浦区法院驳回小勇父母的诉讼请求。

  5月6日,10岁男孩小勇和四名小同学在杨树浦港(俗称兰州河)西岸桥边踢足球。小勇将球踢入兰州河内,为避免赔偿,小勇随即脱光衣裤和鞋子下河捞球,不幸溺水身亡。

  6月,小勇的父母将事发河道的管理单位上海市杨浦区水务管理所、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及事发地块的使用权人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费用及交通费共计444164.5元。

  杨浦水务所和杨浦建委则辩称,两被告是河道的行政管理者,并且已经在沿河两边及桥上设了安全警示标志。小勇下河捞球,主观上具有主动性。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也辩称,河堤的功能是防汛而非防止别人下河,小勇下河致亡是因其主观意愿而非因河堤坍塌。且医院是在小勇死亡之后的2006年5月10才获得该地块建设许可证,与本案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小勇已满10岁,对于下水的危险性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因此应当承担后果。而小勇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小勇的遇难也应承担相应的监护不力的责任。

  杨树浦港两岸均建有防汛堤坝,虽然在离小勇遇难地点最近处有一段近十几米的土质堤坝,但只要其符合国家或本市防汛方面对堤坝的要求,就不能责其存在瑕疵。防汛堤坝高度标准是根据设防能力而定的,而非专用于防止岸上人员下河。且杨浦水务所和杨浦建委在河道两岸及桥上设置了警示标志,已起到了广而告之的作用,若以事发地未见警示标志而追究两者的责任,是苛求,也是显失公平。

  医院取得事发地地块使用权是在小勇遇难后,在事发时其既非河道的管理者又非河道的产权人,两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由于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或与小勇溺水身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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