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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余额是否缴库 台审计部门让“政院”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4:07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11月20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关于“首长特别费”如何使用,岛内各职能部门继续引发争议。台“监院审计部”官员今天指出,“首长特别费”半数以领据领回的部分要如何使用、剩余的部分是否有缴回的问题,应该由台当局“行政院”统一解释和说明。

  据台媒介绍,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因为“特别费”汇入私人帐户而引发争议,台北市府认为,马英九依台当局“行政院主计处”规定将不必检据核销的17万元(新台币,下同)
汇入私人帐户,每月都先据领再汇入帐户,法律上已完成核销程序,所以没有所谓剩余金额或追回的问题,也就不构成“贪渎罪”。

  台“

审计部”官员表示,“首长特别费”半数不必以单据核销部分,过去首长都以领现金、支票或汇入帐户等方式,用领据领回即完成核销程序,由于条领的部分不必检具凭证及交代流向,其实很难查核“真正”流向和用途。

  他说,“首长特别费”属于因公支出,“依法”如有剩余款照理应须缴还“国库”,但这部分不应该由“审计部”来解释,应由台当局“行政院”统一说明比较恰当。

  这位官员表示,“特别费”使用的相关规定都是由台湾行政部门订定,台“审计部”不做规范,也非“审计部”职权。针对“特别费”的条领、核销程序引发的问题,“审计部”在九月份就曾发文台当局“行政院主计处”建议整体检讨,也才会有“行政院主计处”修正规范,明年起6500位正副“首长特别费”将全部检据核销。(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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