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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今起查处拒绝明码标价的房地产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7:46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1月20日电(记者 侯大伟)针对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以“商品房成本与售价是商业秘密”为由而拒绝为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成都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于20日展开为期20天的专项检查,将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查处。

  根据成都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提供的《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此次检查的重点是: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方式和
内容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收取费用以及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在销售商品房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作出了具体明确的承诺,但实际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同一销售场所,在商品房销售中对同一套商品房使用两种价格标价,以低价招徕购房者并以高价成交;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形式,诱导购房者购买;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谎称商品房价格将要提价,诱骗购房者购买,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宣传,谎报销售进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等行为。

  据成都市物价局副局长石高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将明码标价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明确房地产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他说,商品房价格绝不是商业秘密,明码标价是一项法律制度,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但是,商品房明码标价并不意味着“房价一经标示就一直不变”。石高原介绍说,明码标价所标示的具体内容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行情、企业运作实际和楼盘自身情况自行制作的。开发商必须分别为每套在售的商品房制作一个价目表,标示一个销售价,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为交易价格;商品房价格变动时,应制作新的价目表重新标示价格。石高原认为,《规定》并没有对商品房的价格进行干预,只是要求规范标识,价格变动时应重新制作标价牌重新标价。

  据了解,对存在不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开发商,被查实后将受到重罚。依照相关规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最高可罚款5000元,而且违法开发商必须马上整改,如果下次检查发现开发商还是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将再次接受处罚,如果还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最低罚款2万元,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

  此前,成都市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加大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价格行为的规范力度,专门制定了《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仍有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诿、抵制明码标价,不愿商品房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甚至涉嫌对购房者进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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