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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出租不安全房屋最高可被罚三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1:13 华夏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鲍颖) 出租房屋,必须保证每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否则将可最高被处3万元罚款。

  昨起,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向市民征求意见。

  出租的房屋必须保证无安全隐患;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人均使用面积不
低于3平方米,成套住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房屋的出租和承租者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在外墙上开门、窗。违反以上规定将被处以1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出租人应要求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登记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向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否则将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房屋,房屋的出租人应该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此次意见征集截至12月5日,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的意见征集栏目,发表自己的见解。

  华夏追访 中介公司担心增加成本

  北京链家地产的市场总监金育松告诉记者,按月收取房租主要是为了防止房屋中介公司恶意挪用客户资金。

  他说,当前北京市场

房屋租赁大多采取“付三押一”的方式,即押一月房租,然后每次交付三个月房租。北京出现过许多纠纷案,中介公司按月付房租给业主,却以年付、季付等方式租给客户,以形成一个资金沉淀。有公司挪用客户的钱去做别的事情而亏本,或者有的干脆携款逃走。

  但金育松表示,多数正规地产公司帮助房主代理租房的,都是以年付、半年付的方式给业主钱,现在却要他们按月去收房租,不交的话还得每月催,无形中增加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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