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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12天后身亡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2:1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单位给职工集体购买了意外身故保险后第12天,王某突然摔下楼梯,不幸身亡。当王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昨天,王某家属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一审法院已经支持了王家的诉讼请求,但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身亡理赔遭拒绝

  烟台人王某来青后在一家机电设备工程公司打工,去年8月,公司给王某等人投保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其中规定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亡,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8万元。8月2日凌晨,这份保险生效。

  8月13日晚上8时许,王某突然从公司宿舍三楼楼梯摔下,第二天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办理完王某的身后事,王某的家属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却称不能赔偿。

  “意外死亡”成焦点

  购买保险却得不到赔偿,王某89岁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女儿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王某的家人称,王某单位为他购买保险,她们要求赔偿完全合理。可保险公司却认为,王某一家向法庭陈述的并非事实,王某的死并非意外,王某家也拿不出证据证明王某死于意外,因此无权要求意外事故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为证明王某是否死于意外,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也调取了相关证据。

  一审判赔8.2万元

  法院审理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出庭证明,王某的保险合同已经给了王某所在单位,王某死亡原因是休克。而为王某抢救的医生也证实,抢救王某时,王某神志不清,已处于休克状态。直到次日凌晨3时许,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王某病历中,医生曾根据家属陈述记载下“患者不省人事前曾从三楼摔下,头着地”的情况,并认定王某死亡原因是休克导致死亡,但引起休克的原因不能确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合同成立,从查明的事实和病历记录来看,死者王某确从楼梯上摔下后因休克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死者是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休克以致死亡,因此应当按照合同赔偿保险金以医疗费共计8.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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