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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机关检查同一企业,一年最多一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2:2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合肥11月20日电记者何聪报道: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一次,这是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中规定的,此条例旨在优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

  过去,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缺乏规范,很多机关甚至把组织评比、检查当作创收的手段,“想查谁就查谁,想罚多少就罚多少”,企业疲于应付。针对这种情况,《条例》
对检查活动进行了“刚性”规定。规范检查的备案制度、协调制度和检查通知书、检查登记簿、检查报告制度,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次数。行政、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均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侵害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违者将受严处。

  对企业进行检查,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并在实施检查30日前报同级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因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如投资者和企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指导措施予以告诫,不得违规实施行政处罚。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干扰投资者合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行政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政府法制机构吊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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