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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养路费滞纳金法律依据充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2:3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章微 薛辉

  本报讯 本报8月曾报道我省一公职律师冯家昌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养路费滞纳金的事件。近日,福州鼓楼区法院对此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鼓楼区法院行政判决书称,省公路稽征局福州鼓楼稽征所,收取原告2006年7月至1
2月养路费600元和7月份养路费滞纳金28元,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大、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收取的,有充分法律依据,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对此,冯家昌已向福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同时向全国人大上书,请求对养路费及其滞纳金的合法性进行立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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