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专项查处房地产商违规 拒绝明码标价可罚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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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3:23 东方今报 | |||||||||
据新华社电 针对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以“商品房成本与售价是商业秘密”为由而拒绝为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成都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于20日展开为期20天的专项检查,将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查处。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收取费用以及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在销售商品房时利用虚假的或
据成都市物价局副局长石高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将明码标价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则明确房地产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他说,商品房价格绝不是商业秘密,明码标价是一项法律制度,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商品房明码标价并不意味着“房价一经标示就一直不变”。开发商必须分别为每套在售的商品房制作一个价目表,标示一个销售价,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为交易价格;商品房价格变动时,应制作新的价目表重新标示价格。 据了解,对存在不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开发商,被查实后将受到重罚。依照相关规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最高可罚款5000元,而且违法开发商必须马上整改,如果下次检查发现开发商还是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将再次接受处罚,如果还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最低罚款2万元,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