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因公致人伤 单位赔“大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3:30 每日新报

  新报讯 【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何锦辉】 某建筑工地的负责人李某受经理委托,带生意上的朋友刘某去工地。当李某乘坐刘某驾驶的汽车来到工地外面时,打开车门准备下车,不想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的妙龄女子陈某一头撞在了车门上,造成其嘴唇严重受伤,留下了 疤痕。为修复嘴唇上的疤痕,陈某花去人民币6000余元。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李某所在公司承担原告各项损失7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7000余元。刘某则承担另30%的责任,即人民币3000余元。

  事发当日,刘某驾驶小客车来到南开区向阳路附近时,将车停靠在路的右侧。此时,坐在车后排的李某打开左侧后门准备下车,不想正遇陈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此。结果,陈某的车撞在了车门上,并造成陈倒地受伤。

  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乘车开启车门时妨害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保证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经医院诊断,陈某的伤情为,上唇唇峰外侧有一个长2.5厘米的伤口出血,深达肌层,上唇内黏膜有一个0.8厘米不规则伤口出血,与外侧相通,右肘、右膝分别受伤。医生为陈某进行麻醉后对伤口进行了缝合处理。治疗期间,被告刘某为陈某支付了医疗费1640余元。因嘴唇伤口愈合后留下疤痕,2006年8月15日,陈某到北京一家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了陈旧性疤痕修复术,支付了手术费6280元。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陈某将李某、刘某等人告上法庭。

  陈某在开庭时说,交通事故造成其面部及上唇严重受伤,虽经治疗但上唇部留下明显疤痕,故到北京进行了疤痕修复术。现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

  被告李某表示,其为某公司员工,事发当天受经理委托带领被告刘某去工地,其本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公司应为被告。被告刘某称,对给原告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事发后其已为原告支付了1000余元医疗费,现愿意部分承担原告合理经济损失。

  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所在公司被列为第三人。该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被告李某原系公司员工,负责工地现场事宜,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表明公司并没有责任,而且事发后没有任何人通知过公司,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乘坐机动车在开启车门下车时,未保证安全,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保证其他车辆通行,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原系某公司员工,负责工地现场事宜,事发时间系在李某的工作时间,事发地点在二被告要去的工地门前,故被告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被告李某在执行职务中致原告损害,故被告李某应负的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原告的医疗费(包括整容费),相关交通费、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其中医疗费一节,考虑原告确因受伤后疤痕增生,其进行疤痕修复术并无不妥,故因整容产生的医疗费,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万余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