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被判赔偿三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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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3:36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郭晓明 通讯员祝茜)本报11月9日曾报道警花王小姐因广告公司擅自展示其隐私照片,索赔精神损失3万元一事。昨天,东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安然兴华广告公司侵犯肖像权,赔偿王小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王小姐在北京飞诺视觉创意摄影公司拍摄了艺术写真照片数张,但其同事发现她的照片被放大后在安然兴华广告公司店里展示。王小姐隐瞒身份到店里时,该公司竟将其照片
法院认为,安然兴华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侵犯了王小姐的肖像权,判决安然兴华公司向王小姐书面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记者:郭晓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