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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案再开庭 中方园状告20业主一审赢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3:58 东方今报

  今报郑州讯 中方园“大小房子互换”案再次开庭。继开发商与“买大住小”业主协调之后,金水区人民法院昨天一审宣判如下:20户“买小住大”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有重大误解,应按大房子面积变更合同内容;但开发商如想索取多出面积的款项,需另行起诉。

  【事由】 20户业主房子突然长“大”

  2004年7月,黎女士和中方园签订了购房合同,以每平方米170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96.42平方米的房屋,同年10月底交房。和黎女士一样,其余19户业主也顺利验房、入住。

  今年3月,这20户业主突然接到了中方园售楼部的电话。开发商告诉他们,由于售楼部工作人员的失误,将104.07平方米的住房按96.42平方米卖给了他们,“你们得补钱”(每户1万元左右)。业主们当然不愿意补钱。

  【开发商】 售楼员“卖错了”,属重大误解

  诉状中,中方园公司承认,出错原因在于该公司售楼人员的工作失误。售楼人员在识别房屋测量图纸上的指向标时,误将南北方向弄错。这20户业主买了小房子却住进了大房子,但另外20户业主买了大房子却住进了小房子。

  开发商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将合同中的96.42平方米改为104.07平方米);并按变更后的条款面积履行合同。

  【业主】 我们没有责任,开发商应承担责任

  对于这一提法,业主们坚决反对。黎女士认为,他们在购房过程中,全部按照开发商的格式合同填写,而且经过了看房、验收等一系列程序,开发商啥都没说,“现在大家都已经住了一年多了,才说房屋面积搞错了,要求每家多掏一万多元,这肯定不中”!

  况且,开发商每户房屋损失大约1万元,构不成“较大损失”,不属于重大误解。业主们认为,既然开发商承认出错原因在于他们自己的工作失误,那开发商就应该勇敢地将责任全部承担下来。

  审理中,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为102.55平方米,而非104.07平方米。

  【法院判决】 属重大误解,要求业主补钱应另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开发商的误解行为产生了40套房屋面积互换的严重后果,开发商损失较大。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故本案属于重大误解,法院判令将开发商与黎女士等人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面积由96.42平方米变更为102.55平方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双方各掏一半。

  此外,关于开发商要求按变更后条款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给付之诉),法院认为,这与本案(确认之诉)不属同一问题,应另行处理。这意味着,开发商还需与业主协商或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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