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倾倒危险废物被告获刑1年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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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4:42 东方早报 | |||||||||
昨天,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肖苍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肖苍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告人肖苍旺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持伪造的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料的各类证照,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电
案发后,环境监测部门分别对被告人肖苍旺倾倒在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江桥镇建华村的电解残渣及其相关土壤、水质进行了采样测试,确认电解残渣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土壤中总镍超标或总铬超标。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指定洁申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电解残渣进行了处理,对电解残渣造成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置、修复。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已造成残渣处理费、土壤修复费、运输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计33万余元。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苍旺违反法律规定,向土地随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通讯员 吴红兰 早报记者 李燕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