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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他房的有精神病 住了六年也得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7:20 沈阳网-沈阳晚报

  根据法院判决,购房者除了得到买房款、装修费,还得到五万元“损失费”

  买了房子,并取得房产证。谁知房子买了6年后,房主家属竟手持一份精神病学鉴定书,以卖房者是“精神病患者”为由,宣布卖房无效!买房者已装修入住,所买的房子也升了值,他买的房子是否有效?11月20日获悉,此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定精神病人卖房行为无效,而买房者获得了房子升值的差价补偿。房子卖了6年后突然反悔

  1999年底,赵某从王某处以8.2万元购买了一处使用面积为45平方米的房屋。付房款后,赵某对该房屋装修后入住。2002年6月,赵某办理了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并与房屋的产权单位房改办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交纳了房屋的房改购房款1万余元。2005年,王某的监护人以王某系精神病患者,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返还所购房屋。

  2005年4月20日,经法院委托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对王某售房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结论为:王某系精神分裂症,限定行为能力。据此,法院宣告王某在1999年房屋买卖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卖房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买卖房屋行为,是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故确认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由于原告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导致买卖结果的发生,原告方属有过错一方,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对此,王某家属则认为,赵某明知王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还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法院应认定赵某属于有过错一方,赵某应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因王某不能举证证明赵某明知其是精神病人,而故意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当时双方的房屋交易并非显失公平,故经济损失责任应由王某承担。

  老房主须补偿差价

  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部门评估后,该房屋按产权算市场价值为17万余元,按使用权算价值13万余元,装修费鉴定为1.6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除了要给付赵某购房款和装修费外,还要补差价9万元,才能将房屋要回。

  判决后,王家不服提出上诉。沈阳中法审理认为,因当时双方交易的诉争房屋为使用权,赵某应归还的和要求返还的均是诉争房屋的使用权,故应按房屋使用权的差价款5万余元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给付赵某购房款8.2万元、装修费1.68万元、损失费5万余元,赵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将房屋返还。本报记者王野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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