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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费"等大案 一般台湾民众可担任参审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7:23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11月21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司法院”完成“台湾民众参审条例草案”初稿,使一般台湾民众可担任参审官,享有和法官相同的职权,审判如“国务机要费”案等社会瞩目或对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司法院定于下月八日起在北、中、南、东四区举行公听会,希望能在本会期将法案送“立法院”审议。

  据报道,依据“司法院”的规划,台湾民众参审限于一审的刑事案件,起诉罪名需
符合以下任一款情形: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之罪(包括“特别法”在内约有八十几种罪);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的贪污罪;“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条之一的投票行贿罪;或其他社会瞩目、对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要担任参审官,必须是年满25岁未满70岁台湾民众,具有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者,但受破产宣告、曾被判有期徒刑确定、曾因吸毒受观察勒戒处分、及参审会影响台湾民众信心等十三种情形时,不能担任参审官。

  此外,“总统”、“副总统”、“中央及地方各级首长”、民代、现役军人、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曾任这些专职,以及党工、神职人员,都不能担任参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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