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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产权归属多不明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7:42 长江商报

  ■《开发商能卖地下车库吗》追踪报道

  本报讯(记者 黄海斌 燕松霞) 洪山区人防办状告南苑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侵权一案,昨日下午在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苑花园小区20多位业主旁听了案件的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就洪山区人防办状告南苑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侵权一案,武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法规处余处长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小区建成之后,都要有配套的人防设施。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南苑花园小区内地下车库工程是该小区未建前,由洪山区人防办出资,并委托开放商施工的项目,整个工程分为地下工程和地面口部伪装两部分。根据《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人民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该项目既然是由国家出资兴建,所有权属于国家,管理权就应属于洪山区人防办。

  余处长表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不明确,指的是每个小区配套的人防设施,它是由小区业主共同出资建设的,采用平战结合的管理模式,平时可以由业主使用,战时所有权归全民所有,这里并不包括由国家出资建设的防空设施。

  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物管处相关人员表示,地下车库、地下室等小区设施是否归业主所有,要看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具体的约定。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业主购房合同中公摊面积也没有注明包括地下车库等设施时,就要看这些设施由谁投资建设,谁投资、谁管理、就该谁受益。这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出资建的公共设施就由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采取租用、出售等方式将车位等设施提供给业主使用,但要优先满足小区业主。

  多数业主不知地下车库属谁

  昨日,记者走访了其他几个小区发现,大部分业主都认为车库等设施应属于公摊面积范围,归小区业主所有。

  地下车库是开发商的吧?

  地点:汉口江都仕嘉

  现状:位于江汉北路的江都仕嘉是新型小区,它的地下室分为两层,地下第一层为大型停车场,第二层为防空层。

  昨日下午,据业主刘先生介绍,购买该小区房子时,地下层并未算进居民公摊面积,现在地下一层为停车库,停车主每月交纳600元租金。

  “地下车库应该是开发商的吧?”因未分摊地下室面积,刘先生认为,既然不属于业主共有,那就是开发商的了。

  记者在该小区内询问了10人,均和刘先生观点一致。

  该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刘启瑞表示,地下室已经出租,有些车位已经卖给了居民。

  刘启瑞称,车库的出租费用由物业收取。

  不知道是谁的

  地点:保成路77号楼

  现状:这栋八层高的楼房是十几年前的还建房,地下室分隔成了一间一间。

  地下室的窗口紧挨地面,其中一个透着灯光,走近发现,里面摆了四张棕床,两个人正蒙着头在狭小的地下室内睡觉;从隔壁两个窗口边可以看到内部堆积了不少建筑材料。

  业主李婆婆称,地下室并没有分给业主,不知道是谁的。

  记者来到地下室,据其中一人介绍,地下室现由一位王姓老板租下来了,堆放材料。

  地下室属全体业主所有

  地点:天仁社区友谊大厦

  现状:住了90多户的友谊大厦有一个地下室,除去泵房占地面积,还剩约200平方米的空闲地下室,现租用给附近商户做仓库。

  “这个地下室现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虽然只有200平方米,但当初是很艰辛地从开发商手里争取来的。”该大厦业主委员会前任经理刘运义介绍。

  原来,大厦落成后,因开发商在建设楼房时偷工减料,导致业主怨愤很大;并且一部分居民分摊了地下室面积,但一开始地下室并不属于业主,而是由开发商占有。两者只好打官司,最终法院把地下室做为补偿,判给了业主。

  如今,200平方米的地下室每月收取的租金,纳入居民维修基金内,用于大厦日常维护。

  地下建筑物产权归属缺乏法律规定

  湖北元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莉介绍,目前法律法规来看,对地下建筑物产权归属缺乏相应法律规定。一些小区把地下车库、地下室建筑面积分摊到房屋建筑面积当中;有些把相关成本计在开发小区费用当中,这些地下车库、地下室等设施应该属于业主所有。但现在也有许多新开发的小区地下建筑统一由开发商出资建设,单独出售。针对该案业主提到的开发商在售房前,提供给业主的宣传单中有地下车库等设施,但对这些设施的归属含糊不清,可能会误导消费者。

  现在,大部分高层建筑,都配有地下车库等设施,如果该设施只属于一个单位所有,合同约定明确,那产权上没问题;如果业主不止一个单位,或建成后出售,就会引发相关矛盾。所以,业主在购买房产时,必须了解清楚小区配套设施归属问题,最好能够约定明确,避免产权归属不明确带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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