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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要问责 宜丰实施责任追究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18 中国环境报

  (记者熊志强)

  本报讯江西省宜丰县政府近日印发《宜丰县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这是江西省首个环境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它首次将行政机关在履行环保职责、不依法查处污染企业等行政行为方面出现的过错,纳入追究范围。

  据了解,这项制度主要是追究列入《属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名录》的企业,包括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今年1月1日后建设的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炼油、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和垃圾焚烧等企业以及“15小”企业。对因监管失职、渎职造成《名录》范围内企业违法生产事件发生,将追究相关乡镇政府领导和有关政府部门领导,以及违法生产企业主的责任。

  这项制度就《名录》范围内企业发生违法生产事件,乡镇政府的责任追究,由县政府通报批评,同时批评此乡镇主要领导;对乡镇政府责任领导,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责任追究,按隶属关系,给予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其中对出现重大污染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违法生产企业业主的责任追究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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