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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何甘愿自陷“临时工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0:47 公益时报

  临时工申诉反成被告单位不服仲裁诉讼到底

  见习记者李小健

  企业普通员工,以临时工的身份辛苦工作三年,权益无法保障,迫于无奈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谁知反而惹诉讼上身 。今年7月份,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
桩申诉案,江苏银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称“银杉公司”)员 工张某举报,他从2003年3月1日2006年5月19日离职期间,单位没有强调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没有加班工 资,每天工作达12小时,法定假日也照常上班,更加劳动法规,要求银杉公司支付其应得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 资等共51645元。

  2006年8月,银杉公司在收到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后,没有按规定在举证期限 内提交张某的工资、考勤方面的有关证据。直至8月30日开庭审理时,银杉公司仍未提供相关证据。

  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银杉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有两种原因:一是银杉公司有证据,可能对己不利, 不愿提交;二是银杉公司用工管理不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

社会保险,考勤、工资记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操作 ,故无证据可以提供。如果是第二种情形,银杉公司由于用工管理不规范,将因此而承担严重的不利后果,该公司任何员工都 可以就此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并可获得支持。

  因此,该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银杉公司举证不能,而采信张某主张,对张某的请求给予支持。除张某主张的部 分加班费因超过法律时效外,银衫尚需支付张某2005年5月以后的加班费计31703元、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及各种保 险5400元、2006年5月工资、加班费1086元三项合计38189元。

  反戈一击,银杉公司起诉员工

  据当地媒体《南京晨报》报道称,银杉公司在收到裁决书后,将张某作为被告向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诉讼程 序,将重新审理。

  银衫公司总经理包斌元不服仲裁而反诉张某的理应是,招收张某纯属临时用工,不可能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可能办理 社会保险,劳动法根本没有规定企业不准招收临时工,只要社会活动和市场经济的存在,就必定永远有正式工、长期合同工、 临时工等不同工种现象存在。

  除此之外,包斌元还要求江宁区法院以及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解释如下两个问题:国家哪个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 定企业一律不准使用临时工?又是哪个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将双休日作为休息日?

  “张某只是我们公司的临时工而已,哪个法律规定企业不能请临时工?”银杉公司的总经理包斌元在被问及起诉张某 的原因时,访问一句后便以要事在身为由急忙挂断了电话。另据银杉公司未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知,银杉公司既然已经将张 某告上法庭,如果败诉的话,他们还将继续上诉。

  尽管“临时工”称谓在我国已取消12年,但还是有不少人被盖上“临时工”的帽子,则不能得到相应的待遇和报酬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企业财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很多企业都愿意用“临时工”,这样就可以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也 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在整体上降低管理成本。

  据记者了解,今年9月底,北京市中关村软件园某公司老板也因同样的问题被一员工申诉,随后其他员工效仿集聚上 告,导致公司短时间内停止运营,用来处理员工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补交等问题。在该公司老板眼力,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除了保障员工每个月的基本工资外,还需要为员工承担一定社会保险及

个人所得税任务,这就意味着增加一笔数目不小的员工 福利待遇费用。因此,该公司即使与员工签定了劳动合同,也是以多种理由推迟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将所有的合同压在公司的 资料室内。

  据

南开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介绍,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根本没有正式员工、临时工、兼职工之分。湖南长沙市某律 师事务所王律师表示,只要用人单位和员工构成劳动关系,就必须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操作,工资分配也需体现按劳分配、同 工同酬及办理社会保险等原则,公司员工加班须享受加班工资。所谓“临时工”是指企业招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 性用工,在同样的工作情况之下,临时工与正式员工应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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