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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展追逃专项行动 严打交通肇事逃逸行为(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1:30 国际在线

  案例

  从重处罚 撞死人弃车逃逸获刑6年

  2003年9月20日晚9时许,驾驶人余×清驾驶限载15吨、车牌号为粤AS295×的大货车载重约21吨淤泥由南往北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增槎路云硫酒店路段时,适遇温少×骑自行车搭
载黄×丽由东往西在前方行驶,由于余×清驾驶机动车超载致使整车制动系统不合格,导致大货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相撞,造成温少×当场死亡、黄×丽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清即弃车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反复摸查、布控,于2005年12月30日在东莞棠下镇将犯罪嫌疑人余×清捉拿归案。

  经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余×清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尽安全行驶义务,发生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从重处罚,余×清于2006年5月16日被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这也是目前被判处有期徒刑期最长的交通肇事者之一。

  从轻处罚 撞死人投案自首获刑1年

  2003年1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李健×驾驶号牌为粤AA494×的大货车在白云区黄石东路沿公交、摩托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江景路口时,由于其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致使大货车右侧与同方向行驶的易开×驾驶的号牌为粤AGT54×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易开×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健×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在公安交警办案人员反复的政策宣传和说服教育下,2006年1月17日李健×在强大的追逃攻势下到白云交警二大队投案自首。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李健×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考虑到李健×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李健×于2006年5月8日被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信息时报 何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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