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就餐钱包被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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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2:20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11月21日热线消息省城的王女士和朋友聚餐时,在饭店遭遇了“三只手”,心情受到影响自然不用说,失窃了近五千元的财物该由谁来负责呢? 20日,王女士与几位朋友在经七路一家酒楼聚会。下午两点左右,几个人用完餐准备结账时,王女士发现放在椅子上的手提包不翼而飞。
王女士觉得手提包是在酒店内丢失的,店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酒店一位姓王的经理告诉记者,顾客用餐之前并没有把自己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交由店方保管,现在说遭窃了,没有人能证明具体的被窃金额。经双方协商,店方最后赔偿给王女士500元钱的代金券。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琴岛律师事务所的于律师。于律师说:“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应该指出,店方如果确实有过错,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消费者才能获得赔偿。像王女士这种情况,在取证上面临很大的困难。 记 者 鲁超国 实习生 徐基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