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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协议导致“子债父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3:0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张娟】一名26岁的女孩以可办理出国事宜为由,收取父亲的朋友关某人民币13万余元。后来,该女孩在未给关某的儿子办成出国且未归还款项的情况下去向不明。为挽回自己的损失,关某在朋友的协调下,与女孩父亲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女孩父亲将13万余元款项归还关某,否则一切后果由女孩父亲负责。此协议一签,女孩父亲在法律意义上就须承担不可推卸的连带还款责任。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女孩退还原告人民币13万余元,并按银行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其父承担连带责任

  出国梦破灭

  原告关某和尹某是朋友,尹某是尹洁的父亲。2004年,关某委托尹洁为其子办理出国事宜,为此关某陆续将13.6万余元汇入尹洁名下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但直至2005年4月,关某儿子出国之事杳无音讯,且又无法联系尹洁,关某遂找到尹某交涉。2005年8月31日,由关某和尹某的一位好朋友做中间人,关某和尹某达成还款协议。协议上写明“收关某之子办理出国手续费共计13.6万余元,交给尹某转给女儿尹洁。现办理出国出现困难,尹某将13.6万余元于2005年10月31日前还给关某,否则一切后果由尹某负责”。事后,尹某未依约履行,原告遂起诉到法院。因尹洁下落不明,法院遂依法公告通知其应诉,公告期满后,尹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

  被告尹某表示,还款计划(协议)上“13.6万元交给尹某转给女儿尹洁”的记载与事实不符,其此前不知原告委托女儿办理出国手续一事,也未经手汇款问题。还款计划则系原告所写,因其视力残疾无法看见字迹,原告引诱逼迫并抓着他的手签的名,故该协议虚假而无法律效力。

  两个争议

  庭审中,法官总结两点争议事实。首先,针对尹某对协议提出的异议,原告认为,当初由于不知尹洁的卡号,己方完全是经尹某指示办理的汇款,从此角度也可以理解为己方把13.6万余元系通过尹某转交给尹洁,此点与协议记载并无矛盾。此外,当时有双方的朋友在场,且尹某的视力还未达到无法看清协议内容的地步,该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尹某不能推卸责任。

  其次,原告针对尹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尹某赔偿原告因向他人借款造成的利息损失1万元。针对原告出示的“借款协议”,尹某表示不能确认此事,也不同意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关于第一个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尹洁系委托合同关系,应予确认。上述13.6万余元是否通过尹某转交尹洁并非本案的关键,本案的关键在于协议的效力和性质问题。关于尹某所述的协议存在引诱和逼迫一节,因其缺乏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应认定协议合法有效。从该协议来看,尹某应承担对尹洁还款问题的连带保证责任,现尹洁事实上未完成委托事务,理应退还原告13.6万余元,尹某则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第二个争议,该借款协议中的利息属于原告与他人的约定利息,其效力不能及于尹某,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只酌情考虑上述13.6万余元的逾期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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