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女职工可多享30天假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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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3:01 京华时报 | |||||||||
市民古女士反映:我想知道目前北京市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政策,晚育的女职工一共能休多少天的产假呢? 回复: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应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晚育的女职工,根据《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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