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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女职工可多享30天假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3:01 京华时报

  市民古女士反映:我想知道目前北京市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政策,晚育的女职工一共能休多少天的产假呢?

  回复: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应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晚育的女职工,根据《北
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记者:本报记者 张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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