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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解读房屋租赁办法 新法兼容治安管理职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4:11 国际在线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搁浅两年后经修订再度亮相。昨天,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新法兼容了两年前流产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出租屋治安管理条例两部法规的职能,原先的有关争议条款此次全部进行了修改。新办法草案贯穿房屋安全、治安安全以及交易安全三条主线,核心是科学管理城市和便民利民。

  两大立法内容成焦点

  “市民当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否属越权,二是出租人是否该承担治安责任。”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草案搁置的真正原因很复杂,市民争议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此外,相关基础设施不完备,只规定了市民行为,而管理部门应提供的服务则被缺失。可以说,两年前立法方方面面的条件都不够成熟。”

  该负责人认为,新推出的管理办法是成熟的,体现了政府对城市的行政管理和便民服务。据悉,北京市政府在两年前曾经就《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征集过意见,但是征集到的246条意见绝大部分持反对态度。因市民反对而搁置立法,在北京尚属首次。

  租赁登记备案制取消

  “你租房,政府给你当管家。”法制办负责人这样评价这部法规。原草案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新发布的法规改为,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法制办负责人解释说,考虑到出租房屋是出租人对自己物权的处理权力,因此,新法规中取而代之的是出租人到基层管理组织登记,这是出于政府管理城市的需要,无关物权范畴,同时也更加便民。在接受登记的同时,政府还被规定须提供更好的服务,包括介绍劳动技能培训信息、维权服务信息,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动儿童入学、计划免疫等。

  治安责任保证书被删

  原草案规定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该规定在新办法中也被删除。“出租人不能承担无限制的责任,他们最大的义务应该是告知。”法制办负责人解释,新办法规定,出租人应告知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比如,出租人要配备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必要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等。

  中介不得“中饱私囊”

  法制办负责人指出,这部法规的主线是安全,那中介的规范就必不可少,这样才能保证交易安全,所以,新法规中对房屋租赁中介的规范也做了一些首创性的规定。其中,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要求,中介公司不能把客户资金设为自己的小金库,客户资金必须单独管理,不能擅自挪用,这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和承租者的利益。相关规定还有,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据了解,此前一些中介向出租者月付房租,而要求承租人按季度或年付租金,造成租金在中介机构手中“积淀”,从而产生挪用资金的风险。实行“月付租金”,将有效控制这一现象。(京华时报 郭爱娣)

  ■相关反应

  市民:部分规定缺细则

  昨天是草案上网征求意见的第一天。网名为Edward的市民表示,新办法中“租房人不得擅自转租”的规定,可以遏止所谓“二房东”的出现,但是办法中却没有针对“二房东”的处罚细则。对此,法制办解释,此次立法规避了涉及民事范畴的条款,诸如“二房东”等问题,诉诸《民法》即可解决,因此办法中对此未作重复规定。(京华时报 郭爱娣)

  中介:“月付租金”值得商榷

  记者昨天了解到,部分中介认为,“月付租金”条款有值得商榷之处。中原地产负责人认为,目前市场上普遍被接受的“押一付三”方式,不仅可以保证房主的利益,同时也是承租者在一年内交纳房租次数比较合理的状况。而如果客户一年交12次租金,不仅增加了其付租的时间和操作成本,同时也不宜保障房主的利益,因为一月租金不足以平衡房屋内的财产价值。(京华时报 刘轶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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