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农村居民低保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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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4:28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11月21日讯(记者 庄云锋)省政府确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省政府今天下发通知,就相关问题进行部署。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解决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持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及燃料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人每年700元(2005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标准为年人均683元),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准确界定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农村居民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执行,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一般应由村民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在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后提出评议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要将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科学区分不同种类和层次的贫困人群,建立多种形式和标准的救助方式。有关的政策规定、审批结果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疑义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予以复核。农村低保对象应每半年审核一次。 农村低保金要以货币形式发放到户到人,一般应每季度或每月发放一次。各地应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金额,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