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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规划批前须公示 市民有疑义可申请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4:33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1月21日讯(记者 赵治国)今后,我市市民如对某项拆迁的规划有疑义,可在该规划审批前的公示期内申请听证,并享有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记者今天从市规划局获悉,根据本月23日起将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公示与听证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在拆迁现场进行拆迁的规划批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规划用地位置和性质、
拆迁范围及公示期限等,与该项拆迁有利害关系的市民可提起听证申请。

  根据规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三种规划审批事项应当进行批前公示:一是涉及拆迁的建设工程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二是重要区域或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拟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单体方案的;三是其他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后拟审批的。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后,应当进行批后公示。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在拆迁现场进行拆迁的规划批前公示,其中对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和重点工程,还应当在本地公开发行的一家报纸上进行一次拆迁规划批前公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单体方案的批前公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项目建设地或其他适宜场所进行。

  该《规定》明确指出,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公示规定的期限内,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提起听证申请。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听证期间,有关部门将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

  听证结束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整理听证资料,制作听证结论性资料,并将其作为做出审批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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