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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证怎样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怎么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5:08 都市快报

  记 者 徐 芳

  本报讯 截至10月底,今年杭州全市新增就业人数15.05万人,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0.66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3.72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42.14万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2%。

  杭州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7月15日执行以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昨天,市就业服务局就此作了集中解答。

  关于办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1.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实际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劳动者,就业单位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准。

  2.杭劳社就[2006]132号文件第一条申领对象和条件中的“失业6个月以上”,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

  劳动者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后失业的,以本人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计为登记失业起始时间。

  3.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的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可按已办理“协缴”且未再就业人员的身份申领《援助证》。

  4.原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再次失业的,其失业前的用人单位性质,按失业人员进入这些单位就业前,最后一家用人单位的性质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职工失业的,用人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性质确定。

  5.失业人员档案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其间没有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领取营业证照,但已经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终止档案保管后,其人事档案转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其失业前的用人单位性质,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保管协议生效前,最后与之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作为失业前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按劳务派遣机构作为其失业前用人单位。

  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指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至按规定领取最后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当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是指失业人员领完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日后的失业期间。

  7.持原《援助证》人员领取营业证照后,在营业证照有效期内,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持证人员应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办理原《援助证》换领(确认)手续,并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不能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1.只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也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2.“协缴”人员,须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再次参加社会保险,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3.享受过“双低”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4.夫妻双失业的“4050”持《援助证》人员,必须同时申报灵活就业,双方才能均按1/2的标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5.以各种灵活形式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只要申报灵活就业,签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但有固定工作单位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后,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关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可以单位或个人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相关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费补贴。

  2.各种无营业证照但有承包协议或社区服务资格证等经营行为的,不能参照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另外,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但经营项目和范围性质相同的,只有一方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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