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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650万受贿16万 原川投一副总获刑1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6:4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昨日,成都市中院对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川投集团)原副总经理文林被控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文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650万元国有资金,并收受他人贿赂16万元。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文林有期徒刑16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是国有独资公司。

  1999年,陈某以个人炒股需要资金为由,向文林借钱。1999年1月19日,文林通过川投工程公司将200万元转入陈某在某证券公司的个人账户。此后不久,文林又从川投公司转账100万元进入陈某的个人账户。后在陈某的再次要求下,文林又先后两次从自己主管的长钢四经营部转账350万元进入陈某个人账户。此后,陈某转出356.5万元回川投公司。几个月后,陈某又将141万余元转回川投公司。至案发时,还有151万余元没有追回。

  法院还查明,2000年6月,文林利用担任长钢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长钢公司的名义,为四川某科技公司向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此后,这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得知文林准备装修新房时,送给文林10万元。文林搬家时,谭某又送给文林索尼38英寸彩电一台。

  2004年春节,为感谢文林在川投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时提供的帮助,文林的下属闫某送给文林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文林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资金分四次挪用65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另外,文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6万元及价值1万余元的彩电一台,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胡眉岩 成兴源 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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