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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民工年内全有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7:20 沈阳网-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高薇)11月21日,记者从辽宁省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辽宁农民工有将有自己的医疗保险了,而且缴费全部由企业承担,农民工个人无需自掏腰包,年底前辽宁省30万农民工都将参加医保。

  解决农民工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

  据介绍,农民工参加医保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的农民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具有农村户口。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也可参加医疗保险。

  根据农民工年龄相对较轻、发病率低、工资收入低、流动性大等特点,辽宁省农民工参保将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度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同时,兼顾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以后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

  单位缴费农民工个人无需自掏腰包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所在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以按月、季、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缴费。具体缴费比例按照“低费率、保当费、保大病”的原则,由统筹地区根据测算情况自行确定,但原则上控制在2.5%%以内。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比照其他城镇参保职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要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农民工参加医保将不建立个人账户

  农民工参加医保将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应待遇。参保农民工在患病住院期间的医疗待遇与同一统筹地区的城镇掺保职工相同,各地应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而导致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争议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在本地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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