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重新制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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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7:30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1月21日讯 (记者黄晓华 通讯员谢池春)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低保处获悉,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目前我省各市县正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重新审核发证。同时新的供养标准也正在研究制订中,多数市县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有望大幅提高。 据调查统计,全省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达3.51万户、3.68万人。但目前纳入供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各地供养标准在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的情况下,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科学测算,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通知要求新审批的五保对象供养待遇于12月底前兑现到人,落实到户。 目前,我省多数五保对象月供养标准低于110元,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有8个市县的供养标准不高于80元;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全省月供养标准只有72元,除海口市外,其他市县的月供养均低于110元,有15个市县的供养标准不高于80元。这将意味着,各市县新的供养标准制订后,多数市县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将大幅度提高。 相关链接 根据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