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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拒交“租子”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7:32 南京晨报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南京一的哥因不满出租汽车公司转让资产,以拒交承包费抗议,被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的哥欠费行为属自力救济,不算违约。出租公司:的哥欠3个月承包金

  “他已经欠费3个月了,按合同规定要赔公司违约金。”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家住栖霞区的的哥项某2年前与公司签订一份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约定,出租汽车公
司向的哥项某提供出租车一辆、劳动证及出租车附加装置,的哥项某每月26日向公司交纳承包金2050元,同时约定保险费由项某自交或公司代收代交。

  出租公司表示,2005年8月至10月,项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承包金及保险费的义务,出租汽车公司多次催要,项某拒不交纳。南京某出租公司认为,的哥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解除与项某之间的承包合同,并向项某索赔6万余元违约金。出租车司机:公司违约把汽车转让了

  “违约的不是我,是出租公司。”庭审时,项某表示,他自去年8月至10月的3个月未交纳承包金及保险费,是对出租公司擅自转让资产的抗议。“因为当时出租公司准备将出租车及营运证等资产转让给南京另一家出租汽车公司,让我在出租车及营运证转让协议上签字,我不同意。”的哥项某称,考虑到转让后的哥在新公司的合法权益,他和公司数名驾驶员曾在去年7月22日向出租公司发出告知书,告知出租公司如不经他们同意违约转让资产,他们有权行使自己的抗辩权,缓交承包金。法院:的哥欠费不构成违约

  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单方作出出租车及营运证转让的意思表示,并着手实施转让行为,侵犯了包括项某在内所有承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在承包驾驶员明确表示拒绝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出租公司仍继续实施转让行为,是引发项某等的哥缓交承包金的主要原因。对此纠纷,出租汽车公司负有主要责任。项某缓交承包金的行为应属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违约。

  昨日,法院判决:驳回出租汽车公司要求解除与的哥项某承包合同的请求,项某无需承担因缓交承包金而产生的违约金,但项某应向出租公司及时交纳2005年8月至10月的承包金及保险费。

  作者:杨庆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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