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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不是拿钱买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7:37 潇湘晨报

  本报记者熊智能 通讯员罗家欢 长沙报道

  “刑事和解达成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捕、不诉决定。”昨日下午,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周世雄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日,省检察院制定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正式下发各级检察院开始施行。

  “和解”实现恢复型司法

  省检察院为什么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刑事和解制度,周世雄称:“对有些犯罪者采取刑罚措施,不一定是最好的,现代刑罚理念提倡恢复型司法,保护被害人权利,省检目前颁行的刑事和解制度,通过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恢复被害人的损失,恢复双方的关系,使得到被害人原谅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重返社会。”

  周世雄还表示,刑事和解制度的施行是有条件的:“为了保证得到正确的实施,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责任与承受能力的平衡点

  《规定》中的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对于前者,周世雄解释:“前者主要是为了减少未成年人在监管场所受到交叉感染,其次避免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后背上包袱;后者则是由于此类犯罪都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损害结果小,诉诸法律可能导致矛盾更加深入。”

  “经济赔偿数额和其他补救办法应当与被害人受犯罪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并且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补救能力。”周世雄强调,“不能因为赔了从轻,而因为对方要价过高不赔就从重。对于被害人‘要价过高’的现象,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满足刑事和解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已尽最大能力赔偿被害人,且赔偿完全能够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据规定做出不捕、不诉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和解”只适用于犯罪主体为自然人

  采访中,周世雄数次强调,刑事和解不是拿钱买刑,和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民事损害部分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后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有别于刑罚中的罚金刑。处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将根据规定,达到和解应当从轻的从轻处理,没有达成和解的依法办理。目前,刑事和解只适用于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犯罪,且侵犯对象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和国家。

  周世雄认为,刑事和解从效果上讲,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3年以下轻刑案件占40%,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15%,“有效开展刑事和解可以节省进入诉讼环节后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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