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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报》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 将报刊交个人主办属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9:00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 (记者 李京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起合同纠纷案时,一审认定《中国矿业报》社将报刊的部分主办权交给个人经营违法无效。

  据悉,2004年12月,张某与《中国矿业报》社签订《协议书》,约定2005年《中国矿业报》社的《财富珠宝周刊》的采编、出版及广告经营工作交由张某负责。

  《协议书》还约定,张某在承办期间需向矿业报社交纳管理费10万元及印刷制版纸张准备金10万元等。协议签订后,张某向《中国矿业报》社交纳管理费5万元,2005年下半年,双方终止了《协议书》的继续履行。之后,张某诉请法院判令《中国矿业报》社返还管理费5万元。审理法官认为,不允许新闻出版单位将报刊的主办权采取任何形式流转给他人,因此认定《中国矿业报》社与张某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中国矿业报》社返还张某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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